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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劳动纠纷怎么处理
1、劳动争议如何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如何解决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申请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条局。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下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解除劳动合同而产生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纠纷;
(三)因退市、解聘、辞职、辞职等产生的争议;
(4)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发生的纠纷;
(5)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补偿等引起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的时效期限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限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一方向对方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间起重新计算仲裁时效。
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仲裁时效期间自中止时效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在劳动关系中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纠纷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限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一年内。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仲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人的姓名、住所和姓名负责用人单位、职位;
(二)仲裁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3) 证据及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及住所。
如果仲裁申请书真的很难写,可以口头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作好记录并通知对方。
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受理申请,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副本后,应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
第三节听证和裁决
第三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裁决。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一名首席仲裁员。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可由一名仲裁员单独仲裁。
第三十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员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提出回避申请:
(1) 仲裁员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或者代理人;
(2)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4) 私下会见当事人或代理人,或接受当事人或代理人的款待和礼物。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对撤回申请作出决定,并口头或者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情形,或者有索取、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或者违法裁决行为的,应当承担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辞退。
第三十五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和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申请延期开庭。延期与否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申请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案。案件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期不得超过15日。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在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部分事实已经清楚,仲裁庭可以提前对这部分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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