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正式实施,开创了我国法律保护担保人合法权益的新时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前的担保法律制度重点是考虑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开始,债务人、担保人合法权益保护也将得到很大强化。
1. 债权人与保证人非书面约定保证责任,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2.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向保证人提起诉讼仲裁或者主张权利,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3. 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4. 债务人破产开始后,保证人保证期间已经届满,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也无权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5.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6.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7. 保证期间过后,保证人在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的《催款函》上单纯签收的行为,不构成新的保证。
8.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9.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而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10. 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时效抗辩。债务人放弃时效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时效抗辩。
11. 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12. 债权人欺诈保证人或债务人欺诈保证人、债权人知情权的,保证人可以诉讼撤销该保证行为。
13. 债务人提供的抵押与保证人的保证并存时,保证人有可能免责。
14.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15、保证合同无效,保证期间也能约束债权人。
16、分公司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无效。
17、机关法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18、担保人对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以外的债务,不承担担保责任。
19、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20、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2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非善意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22、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没有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3、受让债权的担保人作为债权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4、债务人借新还旧,旧贷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25、债务人借新还旧,新贷担保人与旧贷担保人不同且不知借新还旧的,新贷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26、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7、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8、保证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但在和其他担保人之间没有追偿约定之外,不能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向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
29、承担代偿责任的保证人向债务人追偿未果后才能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30、共同保证中,债权人仅向部分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的,债权人无权要求其他保证人代为清偿担保的债务。
31、相互有追偿权的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导致其他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丧失追偿权,其他保证人有权主张在其不能追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32、主债务被重新确认的,主债务人丧失原时效抗辩权,主债务时效因中断而重新计算。主债务的重新确认不影响保证人享有和行使主债务时效抗辩权。
33、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超过上述六个月期限后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34、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仲裁申请,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未再行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人主张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5、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仲裁申请,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未送达保证人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未再行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人主张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6、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的6个月后向保证人主张未获清偿部分的权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7、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38、在由第三人提供保证并由债务人自身提供不动产抵押的混合担保中,债权人未经保证人同意就为债务人办理了抵押登记注销并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的其他抵押物担保的,仍应认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物保的放弃,保证人在相应范围内应免除保证责任。
39、债权人过错导致物保流失,视为其放弃物保。因损害了保证人顺位信赖利益,保证人在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范围内(物保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40、债权人不依约设定债务人物保,有信赖利益的保证人免责。
41、同一债权上既有人的担保,又有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共同过错致使本应依法设立的质权未设立,保证人对此并无过错的,债权人应对质权未设立承担不利后果。
42、债权人明确放弃部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的,其他保证人相应减免责任。
43、连带责任保证中,当债权人仅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而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时,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因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而中断,债权人超过保证诉讼时效而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4、债权人明知续贷资金用于偿还过桥资金,也应认定为“借新还旧”,保证人免责。
综上,在民法典背景下,债权人对外借款的法律风险要远远大于保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