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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要劳动纠纷
1、紧急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的原则是什么?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仲裁劳动争议时,除遵守以下具体原则外,还必须遵守处理劳动争议的基本原则: 1、调解原则。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在仲裁前进行调解,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进行仲裁。之所以规定这一原则,是因为纠纷往往是由于当事人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理解和理解不一致,以及对纠纷事实的分歧和误解而引起的。通过法制宣传、说服教育、协商,大部分纠纷都能得到解决。同时,调解还具有简便、灵活、轻松、快捷的特点,以及缓和和改善两方矛盾的作用。落实调解原则,应注意防止强制调解和未决调解。强制调解违反自愿性原则,长期调解违反及时性和速度性原则。 2、及时性和速度性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限,尽快解决争议。这一原则的实施是由劳动争议的特点决定的。劳动争议与企业的生产、员工的生活息息相关。长期拖延,势必影响社会稳定和生产生活秩序的稳定。因此,劳动法明确了“仲裁裁决一般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的要求。 3、回避原则。是指仲裁委员会成员或仲裁员在仲裁劳动争议时认为不适合参加本案的审理,或者当事人认为仲裁员有回避情形的,可以申请更换仲裁员。其他,以确保仲裁的公正性和顺利性。执行。是否采取回避措施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4、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仲裁委员会由单数的三方代表组成,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员均过半数组成。意见上的分歧在所难免。仲裁委员会成员和仲裁员拥有平等的投票权,以确保裁决不基于少数成员的意见。因为少数服从多数,所以很难做决定,简单多数就可以做出裁决。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仲裁决定。 5、一审原则。该原则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每一件劳动争议案件执行裁决和终结的法律制度。这是针对过去执行的两项裁决的弊端而制定的一项重要原则。为落实这一原则,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的,不得向上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二次仲裁。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仲裁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仲裁决定。贯彻这一原则,有利于及时、迅速地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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